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院(系)、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便函;利用重要档案(党委或校长会议记录)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校长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二、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方可利用。

三、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室阅览,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严禁带出校外。

四、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五、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馆领导报告。

七、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八、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九、本馆负责档案的复印、扫描,并按规定收费。为保护档案,对珍贵档案和纸质材料较差的档案,不能复印,只可手抄或扫描。

十、对利用者归还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并放回原处。

十一、本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依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