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4-07浏览次数:203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中央在赣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省特级为最高标准。评估内容总分110分,各等级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分值要求是:省特级为101分以上(含101分,其中基本评估项得分不少于95分,针对特级评估项得分不少于5分),省一级为95100分,省二级为85分至94分,省三级为75分至84分(含75分)。
  
第五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应由被评估单位自行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开展评估活动。

第六条 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情况的,不能进行申请。  

第七条 评估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评估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申请评估相应的等级。自检时,各单位可请专家或评审员进行业务指导或咨询。

评估申请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情况和自查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措施,同时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456)。
    
第八条 省级评审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评估工作。省级评审员由各地推荐,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档案局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评审员的,由其所在设区市档案局提出推荐名单,经省档案局批准后予以替换。

国家档案局原聘任的国家级评审员,除目前已不在档案局(馆)工作岗位者外,继续有效。省级评审员一律由省档案局按要求重新聘任。

第九条 各级档案局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总体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监督并分级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由各级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委派,由57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能少于3人。
   
第十条 对申请评估的单位,负责组织评估的档案局要派工作人员进行预查,在确认其评估指标得分达到规定要求后,再组织正式评估。

正式评估程序为:

1)评估组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及其自查评分情况的汇报;(2)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的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3)对照标准进行实地考核;(4)评估组内部进行评议打分,形成评估意见。(5)评估组向被评估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评估,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设区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省特级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其它等级的评估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评估,申请省特级的,由省档案局或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省一级、省二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省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评估,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设区市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评估,申请省特级的,由省档案局或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其它等级的评估,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
  
县(市、区)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评估,申请省特级的由省档案局或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省一级和省二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省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
  
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评估,申请省特级的,由省档案局或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其它等级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设区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等级的评估,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申请省特级、省一级的,由省档案局组织评估;申请省二级、省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设区市档案局组织评估。

   专业档案馆的评估,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评估合格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评估的档案局核准后授予《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铜牌。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铜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是档案部门工作水平的一个标志,是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特级、省一级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省特级、省一级档案馆(室)的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本单位应当对档案部门给予奖励。

对评估合格单位和复查合格单位,由省档案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的有效期为5年。规范化管理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五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五年内鼓励晋升等级。有效期满后一年内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

负责组织评估的档案局在获证单位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颁发复查合格证书,复查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复查不合格,视情况降低原等级或取消原等级。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原则上应逐级申报,取得相应等级后一般应经过两年以上的巩固和提高,才能申请上一等级的评估。条件特别具备的也可以越一个等级申报。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档案局每年度对本行政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