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二、档案文件的划密、更密、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三、档案工作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四、不准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不准出卖、转让档案。
五、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1、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七、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八、档案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防盗装置及电子报警设备。
九、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国外、境外泄露档案中的机密。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