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档发〔2023〕6号,江西省档案局2023年5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优化等级管理工作,整体提升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三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等级管理工作由省档案局牵头组织实施,设区市档案局和县(市、区)档案局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等级设置
第四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等级管理具体分为四个等级,等级管理单位从高到低分别是省特级单位、省一级单位、省二级单位、省三级单位。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应当积极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争取纳入等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纳入等级管理单位,均应当依据《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指标》(见附件)进行等级评定。凡得分60分(含)以上的,纳入等级管理单位。
四个等级管理单位,对应的评定分值如下:
(一)省特级单位,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省一级单位,得分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省二级单位,得分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
(四)省三级单位,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
第六条 省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档案局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县两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驻市县省直所属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参评省特级单位的,由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其评定结果需报省档案局审核同意。
(二)参评省一级单位的,由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其评定结果需向省档案局备案同意。
(三)参评省二级单位的,由设区市档案局组织或授权各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实施,其评定结果由设区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报备。
(四)参评省三级单位的,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档案局分别组织实施,其评定结果统一由设区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报备。
第三章 评定规定
第八条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档案馆、档案室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确认符合等级管理条件后,积极向负责等级评定的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档案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各级档案局组织开展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在本年度10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各级档案局应当组建专门的等级评定小组,具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本级档案局、档案馆工作人员;
(二)档案“三支人才队伍”专家;
(三)参评单位的上级或者同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
等级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且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小组依以下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一)听取申请单位自查评分情况汇报;
(二)审查申请单位出具的佐证材料;
(三)对照《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指标》,进行逐项核实打分。
(四)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评定建议。
第十二条 派出等级评定小组的档案局要认真审核评定建议,确定评定结果。如评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出入较大的,应责成评定小组进行复核并作出说明。对确实达不到等级评定分值的,对其评定结果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4年,逾期未再申请复核或评级,自动降一级。降级后一年内仍未申请复核或评级的则直接取消等级。省三级单位逾期未再申请复核或评级的则直接取消等级。鼓励各获评等级单位在有效期内晋升更高等级。
首次获评的单位,应当经过1年的巩固和提高,才能参加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档案局每年度要对本区域内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上一级档案局。
上级档案局要加强对下级档案局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两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
(一)档案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二)出现档案失泄密情况的;
(三)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等涉及档案安全情况的。
已获得等级评定单位,发生以上情况的,取消相应等级。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得等级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在原有等级基础上作降一级处理:
(一)在年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列为整改单位的;
(二)在档案相关年度考核中列为不合格单位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档案局布置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的。
省三级单位出现此三种情况之一的,则直接取消等级。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被降级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事项,且经同级档案局核查整改事项确已到位,可在被降级处理1年后重新参加等级评定。
单位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被取消评定等级的,2年后方可重新参加等级评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省档案局对本年度被评为省三级(含)以上的单位集中公布,实行名录管理。
对于首次获得省特级单位、省一级单位的,发放证书;首次获得省特级单位的,另发放奖牌。
首次获得省二级单位、省三级单位的,由省档案局发放或授权各设区市档案局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九条 纳入四个等级管理的单位,方有资格参加各级档案局组织的年度评优评先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档案局应结合本地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层次、覆盖面等情况,将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档案工作考核体系。
省档案局将各设区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层级、覆盖面等情况,作为年度档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档案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更加详细、更有操作性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定操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档案室此前通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方式已获得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自动套转本办法相应等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赣单位、乡镇(村)、街道(社区)及各类社会经济组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参加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准同意后,可直接转为省特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档案局2017年2月28日印发的《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赣档字〔2017〕14号)同时废止。